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院财务管理与监督,依法理财,规范财务管理行为,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提高资金运行效率和使用效益,推进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规定和《高等学院财务制度》,以及《湖北省农业厅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学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合理编制学院预算,科学配置学院资源,促进学院事业发展;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
第三条 学院财务实行院长负责制,分管财务工作副院长协助院长全面管理学院财务工作,重大事项由院办公会和党委会集体决策。财务处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的职能部门,具体组织实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学院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领导及相关人员分级负责制,明确责任,各负其责。
1.院长对全院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管理负总责;分管财务院领导对财务监管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
2.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经济事项的财务活动承担直接领导责任,并与经办人(指经济活动事项中办理具体经济业务的承办人)一起承担直接责任;
3.经办人对原始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提供的会计资料的必要性、连续性、安全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
4.财务部门对经济活动事项的财务管理承担监管责任;财务人员对报账依据和原始凭证承担审核责任。
第五条 学院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院、系二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独立地反映各经济责任部门收支情况及成果。资金支出实行预算控制、分级负责、事前审批、事后报账的管理办法。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学院预算是指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第七条 学院编制预算的原则:
(一)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科学地测算本单位全年收入,合理安排支出;
(二)收入预算必须积极稳妥,支出预算必须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
(三)坚持“教学的中心地位、教育改革的核心地位、教育条件建设的优先地位”。
第八条 学院预算的分类:
(一)上报预算。系按经费来源渠道由财务处根据上级主管部门要求编制、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上报的年度预算。它是编制院级控制预算的依据。
(二)院级控制预算。系学院控制并核算的各项财务收支计划,是学院所属各级预算的综合反映,由财务处负责编制。
(三)所属各部门预算(含专项经费支出)。系包含于院级控制预算之内、由学院所属各部门、科室或具有特定用途项目资金的收支计划,由各部门根据业务需要编制。
第九条 学院预算编制时间为每年11月10日前,编制上报下一预算年度的预算。
第十条 学院预算由财务处根据各部门预算,提出预算初步方案,经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第十一条 下达的各系(部)年度执行预算经批准,由财务处监督实施,院内各系(部)具体执行。
第十二条 学院各部门的收入、支出都必须通过学院预算,由财务处统一管理核算,按学院分配政策进行分配,不允许资金账外循环,严禁部门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 各部门执行预算,按学院预算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指学院在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过程中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和其他收入等。具体收入内容为: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学院从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事业经费。包括:
1、教育经费拨款,即学院从财政取得的教育经费,学生助学金和奖学金,包括教育事业费等。
2、专项经费拨款,即学院从有关主管部门取得的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3、其他经费拨款,即学院取得的上述拨款以外的事业经费。
4、人员和离退休经费,即学院按照编制和定额从财政取得的人员经费和离退休经费。
5、项目经费,即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按照要求编制,从财政取得的有关项目经费。
(二)事业收入,即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
1、教学收入,学院开展教学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即:通过学历学生个人收取的学费、住宿费和其他教学收入。
2、培训收入,学院开展干部培训和援外培训所取得的收入。
3、科研收入,学院开展科研及其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包括:通过承接科技项目、开展科研协作、转让科技成果、进行科技咨询所取得的收入和其他科研收入。
4、资产出租出借收入,学院出租出借房产的租金收入、以学院师资和房产与相关单位联合办校的收入等。
(三)经营收入,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四)其他收入,即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捐赠收入、利息收入等。
第十五条 学院组织收入应当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在不影响学院正常教学科研工作和重视社会效益的前提下,学院鼓励各部门将现有的人才、技术和设备等资源有机结合,向社会提供服务,开展多种形式的创收活动,拓宽办学渠道,增加学院综合办学效益。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支出是学院为开展教学、科研、生产及其他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学院支出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和结转自筹基建支出等。学院事业支出按用途分为教学支出、业务辅助支出、行政管理支出、后勤支出、福利保障支出、学生事务支出和科研支出等。具体支出内容为:
(一)事业支出,学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事业支出的内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商品和服务支出(公务费)、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基本建设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二)经营支出,学院在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自筹基本建设支出,学院用财政补助收入以外的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发生的支出。
第十七条 各项支出,严格执行事前审批,事后按学院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货币资金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管理范围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各种有价证券的管理。本院对货币资金实行统一管理和核算,院属各部门不得设立“小金库”或搞资金体外循环。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核定的现金库存限额,如当日库存的现金超过限额应即送存银行,不得自行保留或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也不得坐支现金。
第二十条 本院对内对外的经济业务应尽可能地通过银行进行转帐结算,直接以现金支付的仅限以下范围:
(一)职工工资、津贴、奖金;
(二)学生奖学金;
(三)个人劳动报酬;
(四)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五)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给个人的科技、文艺、体育等各种奖金;
(六)小额、分散购买物资的现金支付;
(七)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
(八)因特殊情况经院长批准需要支付现金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需借用现金,经办人应认真填写借款单各项内容,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院领导签字批准,方可办理借款。借款或报销金额在5000元以上,需提前预约准备。
第二十二条 同一人的借款一般不能超过两笔,如原有借款尚未核销冲帐,原则上不予继续办理借款业务,如有特殊情况,需向审核人员说明原因,必要时需经财务处负责人同意。
第二十三条 开设银行存款账户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禁存款账户出借、套用和转让行为。本院需要转移银行开户或增开银行账户的,要由财务处写出书面报告,经院长批准后办理。
第二十四条 银行转账支出和现金支票的印章必须齐全,应有单位财务专用章和本院法人私章、出纳私章,并要有2人以上分别保管印章。出纳出具支票盖上自己的私章和财务专用章后,再由财务负责人审核并加盖其余印章。银行支票与印章必须分别在不同的地方存放,严禁一人保管所有印章。
第二十五条 支票领取后应及时办理结算业务,取回有关凭据,办理报销手续。报销凭据需由经办人,验收人和领导签字。
第二十六条 每月10日前同银行核对账务,如有不符事项要及时查对清楚。
第六章 政府采购管理
第二十七条 根据预算管理的要求,财务处负责全院的政府采购管理、组织工作,院纪检室负责全院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工作。
第二十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在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范围内,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相适应,各部门上报采购计划,经院领导批准后,财务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二十九条 学院政府采购实施范围:
1、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2、基本建设项目或专项资金项目按项目主管部门审批的应当纳入政府采购范畴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3、汽车和车辆保险的采购按规定的程序和手续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政府采购办理程序:
1、财务处根据财政下达的政府采购预算,填报《湖北省政府采购清单》,经厅财务处审核,报省财政厅农业处、政府采购处审批;
2、财政审批后,由厅财务处和纪检监察室按照政府集中采购或部门集中采购的方式进行组织采购;
3、应工作需要临时增加的采购性支出,必须申报追加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经厅财务处审核,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处审批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根据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下达的政府采购合同确认函,财务处开具国库直接支付令并提供合同复印件、发票复印件、采购合同确认函,办理支付手续。
第七章 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教学、行政等使用的单价在200元以上的家具、价值在500元以上的一般设备、800元以上的专用设备,且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图书、课桌椅等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五类:房屋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图书及其他固定资产。
第三十三条 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分工管理、层层负责、资源共享、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学院固定资产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原则上凡同一种设备财产,统一归属一个资产管理部门负责采购、供应、维护等管理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管理全院教学、科研仪器设备;
(二)后勤部负责管理全院的房产、土地、家具以及用于学院生活、后勤的一般设备;
(三)图书馆负责全院图书财产的管理;
(四)培训部负责培训楼、援外楼各类资产的管理。
(五)其他部门负责管理本部门所使用的各类资产。
第三十五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各部门负责人为固定资产管理的责任人(以下称资产管理人),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标准、分类、分工,分别制订固定资产管理品种目录;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大类固定资产的管理条例,以便加强管理和检查。
第三十六条 资产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的安全、使用、维护等事项负责。必须设置固定资产的专职或兼职保管员,负责登记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保管账,并对所保管的固定资产负责,要求做到账实相符。
第三十七条 固定资产清查工作由财务处组织,具体确定清查的时间、范围、和方法;各资产使用部门具体负责本部门占用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第三十八条 由于使用或保管不善等个人原因造成资产遗失或损毁,应追究有关责任人和直接人员的责任,并酌情由当事人给予全部或部分赔偿。赔偿由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再行处理。
第三十九条 加强学院资产处置管理。对资产的报损报废处理,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下的,报厅财务处审批;资产原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厅财务处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
第八章 专项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专项资金是指具有专项用途和特定目的各类资金。
第四十一条 承办部门动用专项资金,应于事前提出明细支出计划,经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二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单独核算,专人负责支出,并且按照要求定期报送资金的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报送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九章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工作要求
第四十三条 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熟练掌握会计业务,熟悉政府财务政策,抵制不规范行为,对院重大决策和资金运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四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和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四十五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国家财经有关法律法规与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程序和要求进行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办理会计业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四十六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工作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四十七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四十八条 加强业务学习和培训。按照《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结合财政体制改革的新要求,财务人员积极学习财政体制改革带来的新财务管理知识,同时,财务处分批分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各类财务审计业务培训活动,努力提高财务人员的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十章 财务核算与财务档案管理
第四十九条 院财务处具体组织、实施财务核算业务,应按照国家财务管理法规和会计制度正确核算,规范操作,不断提高财务核算水平。
第五十条 财务处要努力做好财务核算的基础工作,做到原始凭证合规合法,手续齐全,账簿俱全,核算及时准确;每月10日前编报资产负债表、事业经费收入支出表、债权债务明细表以及财务状况简要说明。
第五十一条 规范会计结算业务的工作程序,结算付款、费用报销按程序办理。
第五十二条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重要会计资料进行管理。当年和上一年度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由财务处指定专人管理,其余年度的会计档案由院档案室统一管理。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要认真填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详细记录会计档案的种类、数量、编号及接收、移交、查阅等情况,并定期进行检查、清点,要确保会计档案无一丢失。
第五十三条 会计人员在变动工作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凡未交档案室管理的会计档案、资料都要由移交人和接交人接交清点后,由移交人编造移交手册,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各执一份。监交方由部门负责人或院长指定人担任,移交清单应视同会计资料妥善保管。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学院经费使用审批权限及程序另行规定。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有关条款若与国家有关财经法规相悖的,以国家财经法规为准。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